5.1 一般规定


5.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技术改造:
    1 存在安全隐患;
    2 上下游水文特征参数发生较大变化;
    3 水能资源利用不合理;
    4 土建施工、设备制造或安装质量差,设备性能落后,技术状况差;
    5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
    6 没有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7 机电设备符合报废条件;
    8 其他需要改造的情况。
5.1.2 现有设施和设备的可利用部分,应经必要的复核计算,必要时应做相应技术处理。
5.1.3 弃水较多的小型水电站可增容改造。改造时应考虑泄放生态流量对装机规模的影响,合理确定装机规模,对引水系统的引用流量、水头损失、结构强度、水力过渡过程等进行复核计算,并对其他设备设施进行复核。
5.1.4 年利用小时数低、水头或流量减少的电站可减容改造。
条文说明
5.1.1 本条列出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几种情况。对设施或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多次维修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全部或局部更新改造;对机电设备符合《小型水电站机电设备报废条件》GB/T30951规定的电站应及时报废更新。
5.1.2 为节省技术改造投资,对现有设施和设备中还可继续利用的部件,需对强度、刚度和安全系数进行复核计算,必要时经加工处理后采用。例如,浙江省东阳市横锦水库一级电站,2×3600kW机组报废更新为2×4000kW,原机组的大轴、上下机架经校核加工处理后,用在了新机组上。
5.1.3 有些小型水电站弃水较多,应考虑充分利用弃水提高装机容量,增加年发电量。例如,广东省泉水水电站,每年汛期有大量弃水,2015年将4台机组容量从6000kW增加到7200kW,同时对励磁、调速器等也相应改造,改造后年均发电量增加了2808万kW·h。
    调查发现,有的增容改造的水电站,装机规模偏大,改造后达不到额定容量;有的电站在引水系统不变的情况下没有复核水头损失,改造后投入运行,随着流量增加,水头损失增大,水头变小,机组出力达不到改造要求。尤其是引水式小型水电站进行改造设计时,除对水能参数和机组参数进行设计计算外,还应对引水系统(包括进水口、引水隧洞、压力管道等)的过流能力、水头损失、结构强度等进行论证与校核计算,特别是对一管多机的引水式压力输水系统的水力和调节保证参数进行核算,以达到增容改造的预期目标。例如,南方某小型水电站,原装2台2000kW水斗式水轮发电机组,为利用洪水期弃水量,增容至2台3000kW。改造后发电时发现,单机运行时均可达到额定功率,2台机同时运行,喷针开度100%时,只能发2350kW,达不到增容3000kW的目标,显然是受压力引水管过流量和水头损失的限制,造成改造失误。
5.1.4 对于年利用小时数低、水头或流量减少的电站,机组利用率下降,甚至出现发电机容量大于水轮机的出力,形成“小马拉大车”的情况,既浪费了设备容量,也增大了运行损耗,发电效率低,可进行减容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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